(2013)芜中民一终字第0010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张以好与王爱香、姜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以好,王爱香,姜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芜中民一终字第0010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以好,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代理人:黄斌,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爱香,女,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代理人:凤良宝,安徽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姜顺,男,196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代理人:陈勇,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超,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以好因与被上诉人王爱香、姜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6日作出的(2013)无民一初字第00086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以好的委托代理人黄斌,被上诉人王爱香及其委托代理人凤良宝,被上诉人姜顺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勇、黄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爱香在原审诉称:2011年5月,张以好承接了王爱香在无为县融城绿景F13幢201室的家庭装修工作,由张以好组织装修人员历时3个月,于2011年8月完工。同年10月王爱香入住,随即发现家具上有灰尘回粘,不易去除,经咨询属于装修质量问题。2012年5月份,又发现屋顶开裂,10月份开始大面积脱落并将地板砸坏,现已无法居住,造成十几万元的装修报废不能使用,损失巨大。张以好认为是油漆存在质量问题。王爱香请求判令张以好赔偿其装修损失及租房费用共计人民币24800元。张以好在原审辩称:装修后大面积脱落是事实,装修是其承接的也是事实,但王爱香在装修时购买杂牌油漆,其多次让王爱香购买名牌油漆,都说没事,你干你的。夏天用固化剂都减量,稀释剂多点,装修肯定没问题,是材料问题。姜顺在原审辩称:第三人有经营资质、产品检测报告。第三人经营的油漆不是杂牌,没有质量问题。王爱香退了三组固化剂,造成油漆回粘。房体开裂跟第三人无关。原审法院查明:2011年5月,张以好承接了王爱香在无为县融城绿景F13幢201室的家庭装修工作,由张以好组织装修人员历时3个月,于2011年8月完工。同年10月王爱香入住,随即发现家具上有灰尘回粘,不易去除。2012年5月份,又发现屋顶及部分墙体开裂,10月份开始大面积脱落并将地板砸坏,现已无法居住。随即王爱香找张以好及第三人协商重新装修,但张以好认为是第三人的材料质量不符而拒绝重装。故王爱香于2012年11月20日诉至法院要求张以好赔偿装修及租房费损失。另查明:王爱香因无法居住,于2012年10月26日租赁了无为县无城镇颐景小区12栋3单元102号一套住房,租赁期限2012年10月26日至2013年10月25日,全年租金15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无为县价格认证中心无价证鉴字(2013)81号价格鉴定结论确定,王爱香住房不合格装修的重置损失为9300元,鉴定费500元。原审法院认为:王爱香、张以好双方经口头约定将王爱香所有的无为县融城绿景F13幢201室交张以好进行家庭装修。2011年10月王爱香入住后不久,即出现家具上灰尘回粘,屋顶及墙面粉层开裂脱落的质量问题,致使王爱香无法居住。但张以好拒绝为其重装,显然违反了双方的约定,侵犯了王爱香的合法权益,张以好认为王爱香在装修时购买了杂牌油漆,是材料问题,因张以好对第三人提供的产品质量未提请鉴定,且又无证据证明是第三人提供的产品质量所致,故张以好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综上,原审法院判决:张以好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王爱香各项损失计人民币24800元(其中无为县融城绿景F13幢201室家庭装修重置损失费9300元,鉴定费500元,租房费损失15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以好承担。张以好上诉称:如果按照建筑施工纠纷处理,王爱香未经验收擅自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条的规定,应驳回王爱香的诉请。本案如果按照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处理,导致屋顶开裂的原因没有查清,因为油漆是王爱香采购的,姜顺也参与了施工,王爱香没有提供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关联的证据。即使经过鉴定确实上诉人施工原因导致屋顶开裂,上诉人应承担维修而不是重置的赔偿责任。王爱香并没有就租房的合理性、必要性及关联性举证,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该费用没有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王爱香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王爱香答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姜顺答辩称:王爱香和张以好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油漆没有质量问题,王爱香的诉请和张以好的上诉诉请与姜顺都没有关系。当事人在二审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同一审认定的事实。本院认为:张以好为王爱香装潢的屋顶及墙面开裂脱落,致使王爱香无法居住而另行租房,该损失后果的存在是客观的。张以好对姜顺提供的油漆质量未申请鉴定,且又无证据证明油漆存在质量问题,故其应对王爱香的屋顶及墙面的装潢重置损失和房租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以好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文 勇审判员 李建华审判员 鲍 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韦 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