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3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鲁修俊诉赵紫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380号原告:鲁修俊,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告:赵紫义,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鲁修俊诉被告赵紫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修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0.00元,由原告鲁修俊负担。审判员 奚正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杰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