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城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原告万军诉罗士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军,罗士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初字第16号原告万军,男,43岁被告罗士荣,女,4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军诉罗士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晓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爱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