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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琼山民小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王冬梅与周俭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冬梅,周俭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琼山民小额字第1号原告:王冬梅,女。被告:周俭妯,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冬梅与被告周俭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周俭妯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冬梅撤回对被告周俭妯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冬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玥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