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执字第86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张新平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平,深圳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8682号申请执行人张新平,女,汉族,1981年1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深圳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锡光。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13)348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深圳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2524.13元及相关利息和相关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深圳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金12524.13元及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 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小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