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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西知民初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杭州十九楼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十九楼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西知民初字第475号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弘。委托代理人:孙相元。被告:杭州十九楼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星。委托代理人:孙黎萍。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杭州十九楼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孙相元,被告委托代理人孙黎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电影《失恋33天》是一部改编自同名人气网络小说的爱情电影,于2011年11月全国上映,知名度颇高。原告经合法授权,对该片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2012年5月,经调查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www.19lou.com)向用户提供该电影的下载服务,其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停止侵害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计人民币400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确认被告已在其网站上删除涉案作品,自愿撤回了第1项诉讼请求。被告辩称,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依法履行了相应监管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理由为:1、被告旗下网站(www.19lou.com)中大部分内容系网络用户直接上传,非被告上传,被告并非实际侵权人,且涉案作品并未上传至网站服务器上,网络用户仅在帖子中建立指向真正存储该作品的网站链接;2、被告并未对涉案作品的链接进行审查、编辑、推选或改变内容,且已积极设置便捷的投诉程序接受侵权通知,被告已履行了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应尽的法定义务,主观上无过错;3、被告已于2012年10月17日关闭了影视资源分享板块,断开涉案作品的链接。因此,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电审数字(2011)第399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2、完美世界(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出具的《版权声明书》。3、东阳新经典影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书》。4、上海路文影视文化工作室出具的《授权书》。5、北京华美时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书》。6、北京华美时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书》(复印件)。7、北京华美时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具的《确认函》。8、涉案作品片尾截屏(打印件)。证据1-8,证明原告获得了涉案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9、(2012)锡宜证经内字第4461号公证书,证明网站www.19lou.com为被告所有且被告未经许可提供涉案作品的下载服务。10、当庭补充提交正版音像制品,证明原告获得了涉案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11、当庭补充提交(2012)沪东证经字第5146号公证书,证明被告在其网站上发布置顶帖教唆网友在网站上发布侵权帖。12、庭后补充提交《委托书》一份,证明原告委托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办理公证保全事项。被告提交证据如下:1、SBS管理后台(复印件),证明被告系网络服务提供商,已于2012年10月17日关闭了影视资源分享版块,断开了一切涉案相关的链接。2、(2013)浙杭东证字第2108号公证书,证明被告已积极采取措施预防可能发生的知识产权侵权、设置了便捷的投诉程序接收权利人的通知,被告并未对任何网络用户上传的影视作品进行主动修改、编辑、选择等;影视资源分享版块版主为享有一定权限的网络用户,并非被告工作人员。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8及证据10、1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但认为:证据9,侵权公证书存在严重瑕疵,公证申请人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与涉案作品没有利害关系,申请公证无效;证据11,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待证内容。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质证后认为: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证据2,形式真实性无异议,内容真实性有异议,不能证明原告采取证据时被告网站管理情况,即使网站有投诉程序,本案中被告有教唆侵权行为且未在侵权行为明显的情况下对侵权内容主动删除,不能免责。经审查,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8及证据10、12,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证据9,公证的申请人虽非原告,但原告提供了委托书以证明公证申请人系受原告委托,公证书上有承办公证员的签名章和公证机构印章,符合公证规则要求,应予认定;证据11,不涉及涉案作品,不予认定。被告证据1真实、合法、有效,予以认定;证据2,真实性予以认定,可证明被告网站版规内容。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电影作品《失恋33天》由完美世界(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北京华美时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新经典影业有限公司、上海路文影视文化工作室联合出品。2011年10月2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为该片颁发了电审数字(2011)第399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2011年8月25日,完美世界(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出具《版权声明书》,声明其对涉案作品仅享有署名权,不享有其他任何著作权。同日,东阳新经典影业有限公司、上海路文影视文化工作室分别出具《授权书》各一份,授权北京华美时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全权负责涉案作品的如下著作权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及授权第三方以第三方名义维权的权利,授权期间为永久,授权区域为全世界,授权性质为独占专有使用权授权并具有转授权。2011年10月17日,北京华美时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一份,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以独占专有的形式授予原告,授权使用期限为自国内首映院线公映后第30日(起始日)起8年,独占专有维权的权利期限为自2011年10月17日起至授权使用期限届满为止。2011年11月1日,北京华美时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具《确认函》一份,确认涉案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院线首映日为2011年11月8日。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受原告委托向江苏省宜兴市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2012年5月14日,在两名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孙相元通过该公证处电脑上网浏览了相关网页,下载并安装了名为“Thunder7.2.7.3498.exe”的软件,在安装完成后,使用该软件在线下载了相关文件。在上述操作过程中,孙相元对相关网页页面内容进行了截屏保存,同时使用“屏幕录像专家”软件录制了部分相关操作过程的实时电脑屏幕显示,录制得到“录像1.exe”文件。在完成上述操作后,由公证人员将“Thunder7.2.7.3498.exe”的软件、使用该软件下载所得文件,截屏页面内容及“录像1.exe”文件刻录制成光盘一式三套(每套2张)。2012年7月23日,江苏省宜兴市公证处出具了(2012)锡宜证经内字第4461号公证书(附光盘),该公证书所附光盘显示:在域名为www.19lou.com相关网页上,标有“19楼杭州社区:01#饮食男女02#旅游休闲……19#文娱工坊……”,“19#文娱工坊:1F八卦田2F我爱看电视3F电影陪审团4F音乐天堂5F悦读6F影视天堂”,进入影视天堂版块,可见“版主:偶然开心……xstv、小娱儿,主题:影视天堂为你推荐2012最新电影、经典日韩剧、欧美电影、国内港台电影等”,“帖子主题标签:全部欧美电影(61)国内电影(33)其他资源(17)美剧英剧(16)华语电视(12)求资源(9)日韩电影(4)综艺节目(1)”,使用用户名和密码进行登录,帖子列表中有“精华:失恋33天下载.失恋33天迅雷下载.失恋33天下载地址免费分享”(该帖由版主之一xstv发布);点开上述精华帖,出现涉案作品的大幅图片以及对该剧导演、主演、出品公司、简要剧情等介绍,并提供了影片的下载地址,在使用相应下载工具后,可成功下载在本机上进行观看。庭审中,被告对上述公证书中被控侵权的影片内容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涉案影片内容的一致性予以认可。另查明,域名“www.19lou.com”为被告经营所有。2013年6月25日,经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被告的名称由“杭州十九楼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变更为现有名称。其经营范围包含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等。被告在其制定的《19楼总版规》中明确管理资格的各级权限分别为:管理员、超级版主、版主、实习版主。管理员由站方工作人员担任,拥有对全站内容监督权和审核权,并负责对版主工作进行考核。超级版主由站方工作人员担任,拥有对内容与日常运营管理的监督权和审核权。本版版主:19楼版主通过竞选、邀请等方式产生。本院认为,原告经授权取得了电影作品《失恋33天》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其享有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他人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该电影作品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原告提交的(2012)锡宜证经内字第4461号公证书所附光盘显示:在www.19lou.com网站的“19#文娱工坊”下“影视天堂”栏目的帖子栏里有关于《失恋33天》的帖子,点击该帖子,便出现剧情介绍及可以下载的网页地址,在安装相应下载工具后可成功下载。在前述操作过程中,未见跳转到被链网站网页。被告辩称,所涉链接为网友上传,其接到通知后即删除了相关作品,因此不构成侵权亦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对此,《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本院据此从以下几方面进行阐述:一、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涉案作品系“影视天堂”栏目版主之一“xstv”上传,而版主并非被告所辩称的网友(普通会员),这从被告的《19楼总版规》中可以看出,版主是由被告通过竞选、邀请等方式从普通会员中产生的个别人员,且版主对上传内容具有删除、屏蔽等控制权,因此,被告对该“影视资源分享”栏目项下版主所发布的内容应负有较高的审核义务;二、被告业务范围中不包含电影电视节目内容的信息服务,本案中被告设置了“影视天堂”专栏,主题为“影视天堂为你推荐2012最新电影、经典日韩剧、欧美电影、国内港台电影等”,该版将帖子按欧美电影、国内电影、日韩电影、华语电视等分类并可以据此进行检索,在涉案作品的下载帖子页面有影片主要演员和相关介绍等。因此,被告网站的管理人员在“影视天堂”专栏中事实上对上载影视作品实施了一定的分类、编辑行为,并为网络用户下载影视作品提供了便利;三、帖子中涉案作品的链接网页地址(下载地址)特定唯一,并非通常意义的搜索链接,用户在不脱离设链网站的情况下,即可从第三方网站下载该文件;四、拍摄一部影视作品需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人力、物力,通常情况下,影视作品的权利人不可能将自己的作品上载到网上供用户无偿观赏,对于经由版主上传至网站的下载地址即可下载的影视作品,被告应当知道未经权利人授权,在此前提下,仍放任存在于其网站上,构成帮助侵权,应当承担帮助侵权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因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首播时间、知名度;现有证据证明被告网站上提供涉案作品下载地址的时间;被告网站上已删除涉案作品;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以及合理开支等因素,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酌情予以确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杭州十九楼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赔偿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人民币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驳回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由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350元;由杭州十九楼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吕  璐人民陪审员 王  伟人民陪审员 申屠新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郑 福 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