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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衡桃执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XX来与马占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衡桃执字第320号申请执行人XX来。被执行人马占省。本院作出的(2011)衡桃民二初字第243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按该调解书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本金273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948元,执行费370元,以上共计3461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占省在银行的账户存款3461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赵海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宋永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