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澄执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吕红亮与雷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红亮,雷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澄执字第00217号申请执行人吕红亮,男��被执行人雷强,男。本院在执行吕红亮与雷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2013)澄民初字第0065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执行标的为19935.4元,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雷强在金融系统、房管、车辆查询均未果,且被执行人长期在外,地址不详,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和执行线索,也同意暂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13)澄执字第00217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峥嵘审判员 李宏宪审判员 王海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成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