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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澄执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吕红亮与雷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红亮,雷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澄执字第00217号申请执行人吕红亮,男��被执行人雷强,男。本院在执行吕红亮与雷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2013)澄民初字第0065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执行标的为19935.4元,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雷强在金融系统、房管、车辆查询均未果,且被执行人长期在外,地址不详,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和执行线索,也同意暂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13)澄执字第00217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峥嵘审判员  李宏宪审判员  王海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成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