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韩民初字第007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岳玉琴与韩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玉琴,韩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韩民初字第00719号原告岳玉琴,女,生于1954年5月14日,汉族,初中文化。委托代理人程少蕴,系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韩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人:孙振方,系该社主任。地址:韩城市黄河大街。委托代理人李灵芝,系陕西建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案在审理原告岳玉琴诉被告韩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玉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90元,减半收取2045元,由原告岳玉琴负担。审判长 刘国栋审判员 王振英审判员 樊智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