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旌法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舒泽明申请执行四川德阳佳丰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泽明,四川德阳佳丰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旌法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舒泽明。被执行人四川德阳佳丰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继才委托代理人李志兵。申请执行人舒泽明与被执行人四川德阳佳丰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旌阳区仲裁委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的旌区劳人仲调字(2013)451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购买社会保险(以社保局核算为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至今未为申请执行人购买社会保险。现因被执行人四川德阳佳丰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资产已被另案先行查封,待该财产变现后再行依法参与分配。且其法定代表人潘继才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另因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旌区劳人仲调字(2013)451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赤波审 判 员 宋志林代理审判员 朱 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熊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