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民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张小云与李崇祥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66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云,李崇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民初字第66号原告张小云,男,198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住本县川口镇东垣村3社373号。被告李崇祥,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住本县川口镇山城村2-74-97。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云与被告李崇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小云负担。审判员 罗胜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安晓梅回族土族自治县民和人民法院签发:核稿:签发:拟办单位或承办人事由民事裁定书主送:抄报:附件:(2014)民民初字第66号2013年12月11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