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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珲执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峰与被执行人张宜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峰,张宜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珲执字第596号申请执行人:李峰,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永吉县。被执行人:张宜宪,男,汉族,住珲春市。申请执行人李峰与被执行人张宜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9日作出的(2013)珲民一初字第4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00000元,案件受理费290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申请执行费4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张宜宪名下林地已被另案查封,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珲民一初字第4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 伟执行员 徐龙虎执行员 李钟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