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27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王化静与肥西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化静,肥西县计划生育服务站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2772号原告王化静,女,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委托代理人王孝奎,肥西县上派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肥西县计划生育服务站,住所地肥西县。法定代表人吴俊,站长。委托代理人陈定好,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化静与被告肥西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化静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化静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汪菡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