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商初字第13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张亮、位菊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亮,位菊,邹中训,徐大宝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商初字第1330号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水谷努。委托代理人李德辉。被告张亮。被告位菊。被告邹中训。被告徐大宝。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亮、被告位菊、被告邹中训、被告徐大宝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2元,减半收取69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新德审 判 员 郭克祥人民陪审员 任君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明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