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初字第280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孟阿曼与北京环球天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阿曼,北京环球天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初字第28089号原告孟阿曼,女。被告北京环球天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8号院1-4号楼D座09办公02室(营业执照注册号:110000410297232)。法定代表人崔宝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商博,北京市联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孟阿曼与被告北京环球天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天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阿曼,被告环球天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商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阿曼诉称,我于2009年4月20日入职环球天下公司,并与环球天下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1年4月19日。2011年9月2日,双方再次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1年4月21日至2013年4月19日。现我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要求环球天下公司支付:1、2009年4月21日至2011年9月2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4390.8元;2、2009年4月21日至2011年9月2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25%经济补偿金13597.7元。被告环球天下公司辩称,孟阿曼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故我公司不同意孟阿曼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20日,孟阿曼入职环球天下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当日至2011年4月19日。2011年9月2日,双方续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1年4月20日至2013年4月19日。另查,孟阿曼在2011年的工资标准为每月11000元,另有每月2000元的报销补助。孟阿曼主张,其在2012年1月曾向环球天下公司提出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问题,当时公司口头承诺予以考虑,但一直未兑现,其没有相关证据可以提举。环球天下公司主张,孟阿曼在本案仲裁前从未向其公司提出过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问题。2013年7月17日,孟阿曼以要求环球天下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25%经济补偿金为由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驳回孟阿曼的仲裁请求。孟阿曼不服上述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了诉讼。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劳动合同书、京劳仲字(2013)第359号裁决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环球天下公司在其公司与孟阿曼的第一份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未与孟阿曼签订劳动合同,直至2011年9月2日才签订第二份劳动合同。此时,孟阿曼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但孟阿曼直至2013年7月17日方就2011年4月21日至2012年9月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请求。在孟阿曼未提供证据证明仲裁时效存在中断、中止情形的情况下,孟阿曼的起诉已过仲裁时效,故本院对于孟阿曼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判决如下:驳回孟阿曼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孟阿曼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耿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