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执字第19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赵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执字第1905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男,1972年9月17日生,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郑某,男,1975年6月28日生,汉族,无业,赵某���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21日作出的(2012)鼓民初字第07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6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令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房产等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存款、房产等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过程知悉。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经查,该申请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为,申请执行���申请终结执行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鼓民初字第072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姜浩某执行员 王 峰执行员 闫 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尹 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