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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鲁修俊诉赵紫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310号原告:鲁修俊,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告:赵紫义,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未到庭)本院在审理原告鲁修俊诉被告赵紫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修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鲁修俊负担。审判长  奚正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杰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