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丹民初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原告贾肖粉与被告商洛尧柏龙桥水泥有限公司、西安新绿地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肖粉,商洛尧柏龙桥水泥有限公司,西安新绿地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丹民初字第00110号原告贾肖粉,女,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农民。委托代理人郭虎,丹凤县龙驹寨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商洛尧柏龙桥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棣花镇两岭村。法定代表人李文育,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芳民,男,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商镇,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西安新绿地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斜七路太白新苑C座104室。法定代表人耿小民,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肖粉诉被告商洛尧柏龙桥水泥有限公司、西安新绿地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肖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4元减半收取222元,由原告贾肖粉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二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