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乐柳商初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郑胜丰与潘哨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胜丰,潘哨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柳商初字第985号原告:郑胜丰。被告:潘哨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胜丰诉被告潘哨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胜丰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范亚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虞雨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