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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乐柳商初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郑胜丰与潘哨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胜丰,潘哨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柳商初字第985号原告:郑胜丰。被告:潘哨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胜丰诉被告潘哨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胜丰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范亚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虞雨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