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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民初字第16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熊保红与庆阳市西峰区肖金建筑工程安装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保红,庆阳市西峰区肖金建筑工程安装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西民初字第1694号原告熊保红。被告庆阳市西峰区肖金建筑工程安装公司。法定代表人邵长银,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熊保红与被告庆阳市西峰区肖金建筑工程安装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熊保红于2013年12月11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熊保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保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1元,退付原告熊保红291元。审 判 长  刘志锋审 判 员  马延年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道岩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