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执字第0108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封团结与李社教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1081-2号申请执行人封团结,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社教,男,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封团结与被执行人李社教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封团结依据已经生效的(2012)未民宫初字00050号判决,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5458.95元。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社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封团结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未执字第0108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亚莉执行员 刘 瑜执行员 王宝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