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商初字第16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林明思与刘文明、常路军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明思,刘文明,常路军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1675号原告林明思。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国刚。被告刘文明。被告常路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明思诉被告刘文明、常路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明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何敏敏审 判 员 刘宏华人民陪审员 唐百年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顾瑶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