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盐民初字第34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周某乙、周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盐民初字第3469号原告:周某甲。委托代理人:沈红飞。被告:周某乙。被告:周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诉被告周某乙、周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周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丽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冬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