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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嵊刑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黄某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绍嵊刑初字第658号公诉机关嵊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因犯招摇撞骗罪、盗窃罪于2009年11月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1年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嵊州市看守所。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嵊检刑诉(2013)6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对其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8月初的一天17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嵊州市甘霖镇横山头下村附近的花木田路边,趁周围无人之机,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黑色电动自行车1辆。骑行至甘霖镇横山头下村附近茶叶山下,卸下该车4只电瓶,丢弃车架后,将4只电瓶以人民币180元的价格出售给嵊州市甘霖镇嵊义线边经营废品回收店的张某。2、2013年8月中旬的一天14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嵊州市甘霖镇黄箭坂村附近汇丰农庄前的路边,趁周围无人之机,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淡红色佳捷时牌电动自行车1辆。后在附近雷竹园内将该车的4只电瓶及1只后轮(含电机)卸下,丢弃车架后,将4只电瓶及1只后轮(含电机)以人民币230元的价格出售给嵊州市甘霖镇嵊义线边经营废品回收店的张某。3-4、2013年8月20日左右的一天22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嵊州市甘霖镇孙村的小沙场内,窃得宁波晋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停放在沙场内一辆铲车上的电瓶1只,后将该电瓶以人民币165元的价格出售给嵊州市甘霖镇嵊义线边经营废品回收店的张某。得款后,被告人黄某甲又返回同一沙场内,窃得同一辆铲车上的另外的电瓶1只,并以人民币17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经鉴定,上述2只电瓶计价值人民币1800元。案发后,被告人亲属已赔偿被害单位人民币1800元。5、2013年9月21日左右的一天12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嵊州市甘霖镇雅沈村长乐江附近沈某的小房子内,用手扳的方式,窃得家用的抽水泵1只,后将该抽水泵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出售给嵊州市甘霖镇嵊义线边经营废品回收店的张某。经鉴定,该水泵价值人民币150元。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综上,被告人黄某甲盗窃作案5起,窃得财物价值人民币236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沈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张某、陈某、黄某乙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黄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甲退清大部分赃款并当庭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提出的量刑建议基本适当。为打击犯罪,保障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被告人黄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安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邢柯玲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