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扬新民初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朱建华与陈勇兵,奚彩燕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陈某某,奚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某某省某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新民初字第1061号原告朱某某,男,成年,汉族,某某市人,住某某市某某路。被告陈某某,男,成年,汉族,某某市人,住某某市某某街道某某村。被告奚某某,女,成年,汉族,某某市人,住某某市某某街道**组,系第一被告妻子。本院受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奚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0元,减半收取1175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聂道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倪佳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