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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扬新民初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朱建华与陈勇兵,奚彩燕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陈某某,奚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某某省某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新民初字第1061号原告朱某某,男,成年,汉族,某某市人,住某某市某某路。被告陈某某,男,成年,汉族,某某市人,住某某市某某街道某某村。被告奚某某,女,成年,汉族,某某市人,住某某市某某街道**组,系第一被告妻子。本院受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奚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0元,减半收取1175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聂道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倪佳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