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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徐民终字第25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陆波与黄有程、王通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波,黄有程,王通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徐民终字第25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陆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有程原审被告王通贵上诉人陆波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沂市人民法院(2013)新马民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由于上诉人陆波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裕华审 判 员  孙尚武代理审判员  黄传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闫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