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市中民初字第42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张红军与王祥艳、王启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市中民初字第4218号原告:张某。被告:王某。被告:王某。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冯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王某、王某因经营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5万元,原告依约履行了借款合同的约定义务,然而被告借款后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经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所欠原告借款5万元及利息(具体数额按月利率2分计算,自2013年4月17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为止)及违约金;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王某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7日,被告王某向原告张某借款5万元并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出具借据一张,协议约定:王某向张某借款5万元,期限为6个月,自2012年2月17日起至2012年8月17日止;如王某借款到期不偿还本金,应按超期每天本金5%支付给张某违约金,担保人:王某。借款后被告王某已支付2个月的利息,该5万元借款被告至今未还。诉讼中,原告只要求按每月2分利率计算利息,放弃对违约金的请求。以上事实有借款协议、借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某向原告借款,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借据为凭,据此,原告与被告王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予以确认。被告王某自愿对该5万元借款作连带担保,亦合法有效,被告王某逾期不予偿还借款,被告王某未履行担保责任,是产生该纠纷的原因,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5万元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按2分利率计算月息的请求,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某、王某未提交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借款5万元并支付给该借款的利息(具体数额按月利率2分计算,自2013年4月17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为止)。二、被告王某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被告王某、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 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中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