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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293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某诉被告冯某某、冯某某甲、左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冯某某,冯某某甲,左某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2934-1号原告董某某,女。被告冯某某,男。被告冯某某甲,男,系被告冯某某父亲。被告左某某,女,系被告冯某某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冯某某、冯某某甲、左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冯某某、冯某某甲、左某某名下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冯某某、冯某某甲、左某某名下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冉小冰人民陪审员  杨志红人民陪审员  田雅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