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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上法执恢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2013)上法执恢字第5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秀娟,庞多运,莫建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上法执恢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黄秀娟,女,1958年10月出生,壮族,住上思县汽车站职工宿舍。被执行人庞多运,男,1959年10月29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思阳镇中华路。被执行人莫建英,女,1958年6月18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思阳镇中华路。申请执行人黄秀娟与被执行人庞多运、莫建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上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4945.1元,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得款2310元。此外,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之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上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份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0)上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世耿审判员  冯 林审判员  李枝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凌菲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