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鄄民初字第14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闫循省等与山东泓坤纺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循省,成霞子,山东泓坤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鄄民初字第1429号原告闫循省,住山东省郓城县。原告成霞子,住山东省郓城县。委托代理人闫循省,系成霞子之丈夫。被告山东泓坤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杰。原告闫循省、成霞子诉被告山东泓坤纺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诉至法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霞子的委托代理人原告闫循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山东泓坤纺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闫循省、成霞子诉称,两原告自2012年2月至2013年4月在被告山东泓坤纺织有限公司工作,工作期间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没支付工资,经多次催要未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所欠二原告工资38021元;诉讼费二原告自愿自己负担。经审理查明,原告闫循省从2010年5月份始在被告处工作。原告成霞子从2009年10月份始在被告处工作,两原告与被告一直未签劳动合同。自2012年2月至2013年4月,被告一直未发给两原告工资,2013年5月7日被告与二原告对所欠工资进行了结算,同时山东泓坤纺织有限公司给二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欠条今欠成霞子、闫循省工资人民币叁万捌仟零贰拾壹元(38021.00)。(工资结至2013年4月30日止)”。欠条上捺有被告“山东泓坤纺织有限公司”的印章,有法定代表人“陈杰”的签名。该欠条有陈杰签字的工资单相印证。二原告为证明其与被告具有劳动关系并欠其工资,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二原告的员工卡复印件、两原告的工作服、鄄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书、被告山东泓坤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杰签名的工资单和欠条。2013年11月1日原告起诉来院,请求被告山东泓坤纺织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工资38021元;诉讼费用由二原告负担。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书、员工卡、两原告工作服照片、工资单、欠条在卷为凭,并经庭审调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山东泓坤纺织有限公司与二原告具有劳动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务,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二原告为被告山东泓坤纺织有限公司提供了劳动,被告依法应支付原告劳动报酬而未付,故二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所欠工资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山东泓坤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闫循省、成霞子工资3802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爱萍审判员 葛慎全审判员 张艳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