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执民字第295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盛水清与郭峰、吴贤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水清,郭峰,吴贤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绍执民字第2954-3号申请执行人:盛水清。被执行人:郭峰。被执行人:吴贤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绍商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一天内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郭峰名下的车牌号为浙d×××××别克君越轿车一辆[详见诸信车鉴报字(2013)第050号鉴定评估报告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周 虎审判员 陈幼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丁卿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