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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乐至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曾淑英与陈林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淑英,陈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乐至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曾淑英,女,生于1955年2月9日,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居民。委托代理人王玉胜,男,生于1951年10月14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被执行人陈林,男,生于1972年7月1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曾淑英与陈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25日作出(2012)乐至民初字第5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林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3年12月10日,申请执行人曾淑英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人民币140000元及利息。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陈述,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了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的义务,并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乐至民初字第5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 军审判员 陈 静审判员 邓永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雷 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