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刑初字第22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林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0)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220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11月12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5年2月5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年8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24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晓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9日凌晨,被告人林某从瑞安市安阳街道麦乐迪KTV下班时,看见被害人冯某停放于大门口附近空地上的顺远牌二轮助力摩托车一辆,遂过去将该车偷走。经估价,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43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冯某的陈述、刑事辨认笔录、监控录像、价格鉴定结论书、收款收据、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243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4日起至2014年2月13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林某退赔人民币2433元,返还给被害人冯某。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李延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林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