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杨执字第0019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某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杨执字第00197-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杨民初字第004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故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杨民初字第004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建鹏审判员 张艳萍审判员 王西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