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温行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毛楚铭与温岭市司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甲,某某市司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3)台温行初字第55号原告毛某甲。被告某某市司法局。法定代表人罗某某,局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某某,浙江某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某甲,浙江某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毛某甲诉被告某某市司法局不履行调查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1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毛某甲,被告某某市司法局的法定代表人罗某某、委托代理人林某某、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毛某甲起诉称,2008年1月14日上午,某某市检察院违反法定程序以原告涉嫌行贿罪立案侦查,原告申请承办人员回避,但被当场刑拘。次日,原告妻子委托浙江某丙律师事务所缪某某等两律师在案件侦查阶段,为原告提供法律帮助。但缪某某等人受聘后,不是为原告提供法律帮助,而是乘机提出“某丙所改制”方案,把原告投资创建的浙江某丙律师事务所无偿转成为缪某某等人所有。方案被原告拒绝后,缪某某于4月30日向某某市检察院作伪证对原告进行陷害。对缪某某的上述执业违法行为,原告二次向浙江省司法厅投诉无果后,于2013年6月13日第三次向浙江省司法厅投诉。同月26日,被告向原告送达《投诉案件受理通知单》,告知由其受理并组织调查原告的第三次投诉,还当场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当月29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关于〈调查(询问)笔录〉的补充材料》,对该笔录存在的较多错漏,进行补正。7月23日,被告因案情复杂决定延长调查时间30日。7月28日,原告要求其组织听证。在原告明确具体投诉要点并提交书证材料和《关于要求对案件证据组织听证的说明》后,被告于8月13日发出《听证告知单》,并于当月15日举行听证会。但听证会没有就投诉事实主动出示证据,没有提出对被投诉人缪某某的违法行为是否作行政处罚建议的意见,没有对原告提供的38份书证进行质证、认证。2013年8月22日,被告书面告知原告“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明确表态其不进行调查。被告的行为与律师法第五十二条、《司法部关于认真受理当事人对律师投诉的通知》规定不符。为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对于原告就受聘刑辩律师缪某某有关作伪证等执业违法行为的投诉,拒绝进行调查的行为违法。原告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一、浙江某丙律师事务所出具的(2008)刑字第06号函;二、某某市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4月30日制作的询问缪某某笔录一份;三、原告于2013年6月13日向浙江省司法厅作的《律师行业投诉件》;四、被告于2013年6月26日、8月1日制作的调查原告笔录各一份;五、原告于2013年6月29日制作的《关于〈调查(询问)笔录〉的补充材料》;六、《关于要求对案件证据组织听证的说明》;七、提交人为原告的《投诉证据清单》一份。上述一至七号证据拟证明本案的诉讼请求明确具体。被告某某市司法局答辩称,原告就其刑辩律师缪某某有关作伪证等违法行为的投诉,起码包含两大方面的内容:一是就投诉事项分别向浙江省司法厅、台州市司法局进行投诉;二是投诉事项涵盖刑辩律师缪某某作伪证、不代为提出申诉控告及其他投诉事由。本案的诉讼请求不明确具体。原告就其刑辩律师缪某某作伪证的投诉调查,不属于被告的法定职责。原告就其刑辩律师缪某某其他违法行为的投诉,被告依照浙江省司法厅的转办通知,履行了受理、调查、听证等程序,并将调查结论送达给原告。为此,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或诉讼请求。被告就此案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的证据和依据有:一、浙江省司法厅作出的浙司信(2013)96号《投诉事项转办通知单》及投诉件;二、被告于2013年6月25日制作的《投诉案件受理通知单》;三、被告的调查材料及作出的答复(包括以下内容:1、被告调查原告、江某某、缪某某、陈某乙、陈某丙、毛某乙笔录及原告提交的补充材料;2、被告出具的no0000151介绍信;3、执法监督卡;4、毛某甲于2008年2月1日写给缪某某的书信;5、被告作出的关于要求延长调查时间的报告;6、原告提交的关于要求组织听证的报告;7、某某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8月5日向被告发出的函;8、缪某某于2013年8月6日向被告作出的说明;9、听证告知单;10、《关于请求责成缪某某向你局提供浙江某丙律师事务所(2008)刑字第06号案卷进行登记保存的报告》及被告收到上述报告调查缪某某、江某某的记录;11、缪某某于2008年2月20日致毛某甲的明信片;12、缪某某于2013年8月9日向被告提交的《针对毛某甲在〈律师行业投诉件〉中对本人投诉的内容所作的说明》;13、浙江某丙律师事务所出具的(2008)刑字第06号函;14、原告提交的《关于听证笔录的意见》;15、《听证会》记录一份;16、《听证报告》一份;17、被告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的《关于对毛某甲投诉律师缪某某的答复》;18、被告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的《投诉案件相关问题的告知单》;19、被告于2013年8月21日作出的《关于浙司信(2013)96号投诉事项转办的调查报告》;20、听证会合议记录;21、ems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一份、送达回执四份);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上述一至三号证据拟证明被告已履行了调查的法定职责。法庭审查中,本院分别将原、被告提供的证据交与对方质证。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认为,被告取得的调查材料,除向省厅的调查报告中记载的7份证据外,其余证据均为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收集,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且除原告自己陈述外,其他人均作了不实陈述;听证过程中没有对原告向其提交的38份笔录进行查证确认,听证笔录与录像内容存在错漏,故原告对听证笔录未予核对签名;被告的调查报告内容失实。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认为不能证明本案的诉讼请求明确具体。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被告提供的一至二号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收到浙江省司法厅投诉转办通知及投诉件后,受理原告向省司法厅投诉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供的三号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受理案件后,进行调查并向原告作出答复、向省司法厅出具调查报告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除二、六、七号证据外,其余证据被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均已提供。原告提供的证据虽能证明原告提供相关材料提出投诉的事实,但与本案诉讼请求是否明确具体缺乏实质性关联,本院不予认定。经审理查明,毛某甲与缪某某原同为浙江某丙律师事务所律师,2008年1月14日,毛某甲因涉嫌行贿罪被某某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次日,浙江某丙律师事务所致函某某市人民检察院,毛某甲家属已聘请律师江某某、缪某某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原告认为缪某某存在违反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三)项情节严重的情况,向浙江省司法厅提交《律师行业投诉件》,浙江省司法厅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浙司信(2013)96号《投诉事项转办通知书》,将原告的投诉交于被告调查。2013年6月25日,被告作出《投诉案件受理通知单》送达原告,并对投诉事件调查原告、江某某、缪某某、陈某乙、陈某丙、毛某乙等。因原告提出听证要求,被告于2013年8月15日组织听证会进行听证。2013年8月21日,被告作出《关于浙司信(2013)96号投诉事项转办的调查报告》提交浙江省司法厅。次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投诉案件相关问题的告知单》、《关于对毛某甲投诉律师缪某某的答复》,告知原告对投诉的调查结果。另,被告在调查期间认为案情较为复杂,需走访相关单位,调查的对象较广,查阅的材料较多,无法在一个月内完成,为此延长调查时间30日。2013年10月21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对于原告就受聘刑辩律师缪某某有关作伪证等执业违法行为的投诉,拒绝进行调查的行为违法。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参照《浙江省律师行业投诉查处工作规则》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投诉案件受理后,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指派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事实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对投诉案件经过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果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答复投诉人。本案被告受理转办的原告对缪某某的投诉后,已指派工作人员进行调查,组织听证会进行听证,根据调查情况向浙江省司法厅提交调查报告,并将调查情况书面告知原告,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在检察院侦查期间,缪某某以证人身份而不是以原告委托代理人身份向检察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是否属伪证行为,不属于被告调查的范围。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毛某甲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毛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长 王达云人民陪审员 叶日萍人民陪审员 叶伶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含嫣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