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行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郑捌云等不服临湘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社会抚养费征收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捌云,艾目良,临湘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临行初字第29号原告郑捌云,男,196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住临湘市忠防镇。原告艾目良,女,1965年5月2月出生,汉族,临湘市人,住临湘市忠防镇。被告临湘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李晓鸣,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捌云、艾目良不服被告临湘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原告郑捌云、艾目良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捌云、艾目良因不服被告临湘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征收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因纠纷已由双方在庭外协商解决,原告在判决宣告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捌云、艾目良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彭 萧审 判 员 李望保人民陪审员 谢 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卢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