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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二初字第014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昆朗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渭南商贸广场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昆朗商贸有限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渭南贸易广场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二初字第01474号原告西安昆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开发区凤城六路乾唐华府*幢*单元*层*****室。注册号610100100523618。法定代表人蒋鹍,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冬华,女。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建设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华炜,经理。被告陕西渭南贸易广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西南京路**号。法定代表人赖新生,经理。原告西安昆朗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渭南贸易广场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5月27日,其与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四冶)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约定由其向被告中四冶陕西华县杏林磨村综合市场改造工程B栋项目部供应钢材,单价以当日网价为结算单价,若当月内未付清货款,次月起每天在该货物结算价基础上加价5元/吨。合同签订后,其向该项目部累计供应钢材784.873吨,但被告中四冶仅支付资金占用费和部分钢材款共计105万元,剩余货款一直拖欠未付。后该项目的承建人即被告陕西渭南商贸广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渭南商贸)与其沟通,为不影响工程进度,同意替被告中四冶支付剩余钢材款,其表示同意。2013年2月6日,被告渭南商贸向其出具《承诺书》,承诺剩余货款由其支付,并于2013年3月15日之前付清。后被告渭南商贸向其支付120万元。就剩余货款2103807.63元,两被告至今未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钢材款2103807.6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两被告的工商登记注册信息,致两被告身份无法确定,故本案不能按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西安昆朗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63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逯 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慧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