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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执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宜章支行与王华明、肖曙光、秦丽丹、吴迎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宜章县支行,吴迎春,秦丽丹,王华明,肖曙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宜执字第4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宜章县支行。负责人李外容,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吴迎春,男,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宜章县。被执行人秦丽丹,女,198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被执行人吴迎春,系被执行人吴迎春之妻。被执行人王华明,男,198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宜章县。被执行人肖曙光,男,198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宜民二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6日向被执行人吴迎春、秦丽丹、王华明、肖曙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四被执行人于2013年12月10日履行,但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迎春、秦丽丹、王华明、肖曙光的银行存款4424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金昌审判员  兰四兵审判员  王 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谭正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