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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二初字第010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进效、王利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王进效,王利侠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二初字第01048号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宏大工业开发中心A区6号。注册号110000450067958。法定代表人王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永江,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孙旭,男,该公司员工。被告王进效,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利侠,女,196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进效、王利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9日以被告王利侠去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利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利侠的起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利侠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唐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