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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初字第244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西长安街管理所与郝丽娟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西长安街管理所,郝丽娟,黄硕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民初字第24400号原告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西长安街管理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绒线胡同**号。法定代表人田涛,所长。委托代理人刘世霞,女,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西长安街管理所干部。委托代理人王帆,男,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西长安街管理所干部。被告郝丽娟(曾用名郝胜娟),女,1954年8月4日出生。被告黄硕,男,1981年3月9日出生。原告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西长安街管理所(以下简称原���)与被告郝丽娟、黄硕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之委托代理人刘世霞、王帆,被告郝丽娟、黄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北京市西城区某胡同某号房屋系直管公房。被告郝丽娟承租南房1间,使用面积14.10平方米,经西城区房屋鉴定站鉴定建议房屋翻建。管理部门多次做工作,被告不同意翻建。被告在其承租的公房北侧搭建自建房,影响正式房屋的翻建。被告陈述的赔偿8万元装修损失,我方不予认可。被告装修未经我方同意,按照租赁合同,其自行装修,损失自担。被告现承租房屋没有窗户,翻建原拆原建,无法预留窗户,也无法加高房高。我方翻建房屋无装修的要求,就是基本房屋。为了维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房屋承租人的房屋居住使用安全。原告请求判令被告:1、腾空���胜娟(郝丽娟)承租的北京市西城区某胡同某号房屋南房2间(使用面积14.10平方米,无房号),交由原告进行翻建;2、将自建房拆除;3、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郝丽娟承租西城区某胡同某号房屋南房2间,使用面积14.10平方米,现由郝丽娟居住,其子及配偶、孩子在外租房。黄硕系郝丽娟之子。我方承租房屋于2008年装修,现在不漏雨,不属于危房。现为了配合原告工作,同意腾空房屋,但要求赔偿装修损失8万元,免费找周转房、免费搬家、搬回,翻建完毕后为我方预留半年时间放味道。翻建时,正式房屋要留窗户,房高在原有基础上加高1.50米。翻建的房屋装修需要能够保证我方正常生活。自建房在我方搬入时就存在,也不影响翻建房屋,对他人房屋也不造成影响,现在仅用于厨房,故不同意拆除。自建房如果不能帮我方翻建,翻建时也不能毁损。经审��查明,北京市西城区某胡同某号房屋系原告管理的直管公房,被告郝丽娟(曾用名郝胜娟)承租其中南房2间,总使用面积14.10平方米,该房现由被告郝丽娟居住使用。被告在其承租的上述公房北侧搭建有自建房。2013年5月27日,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安全鉴定站就上述北京市西城区某胡同南3#-8#房屋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认为: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建议按规划要求进行翻建。上述事实,有证明、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报告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被告承租的房屋系原告管理的直管公房,原告有责任保障房屋的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被告作为房屋的承租人和使用人亦有义务配合原告对房屋进行维修。根据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做出的鉴定结论,涉诉房屋已构成局部危房,建议对房屋按规划要求翻建,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配合将房屋腾空并进行修缮、拆除自建房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装修房屋未经产权管理单位同意,故其关于赔偿装修损失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主张的腾房及翻建施工具体方案的意见,原告应该充分考虑,提供必要的协助,双方可于庭外自行协商,妥善解决。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郝丽娟(曾用名郝胜娟)将北京市西城区某胡同某号房屋南房二间(总使用面积十四点一平方米)腾空交予原告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西长安街管理所进行修缮。二、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郝丽娟(曾用名郝胜娟)将北京市西城区某胡同某号房屋南房二间北侧的自建房拆除。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被告郝丽娟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马维洪人民陪审员  郑耀武人民陪审员  刘和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丽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