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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灵刑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被告人曹旭东受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旭东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灵刑初字第256号公诉机关灵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旭东,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3年4月28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灵宝市看守所。辩护人陈永革,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灵宝市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刑诉(2013)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旭东犯受贿罪,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瑞龙、张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旭东及其辩护人陈永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0月至2012年4月,被告人曹旭东利用担任卢氏县建设局副局长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卢氏县龙山路道路改造工程、滨河绿化带工程、卢园景观柱工程施工期间,多次收受承包人赵某文所送现金53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曹旭东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赵某文等人证言;书证户籍证明、干部任免表及领导分工表、情况说明、施工合同书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旭东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被告人曹旭东在案发前退还赵某文2万元;在纪委对其进行调查时主动供述受贿的犯罪事实,当庭能够如实供述,是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主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曹旭东对指控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辩称其在案发前已经退还赵建文2万元。辩护人陈永革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曹旭东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被告人曹旭东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没有前科,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危害后果相对较轻。综上,请求对被告人曹旭东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至2012年4月,被告人曹旭东利用担任卢氏县建设局副局长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卢氏县龙山路道路改造工程、滨河绿化带工程、卢园景观柱工程施工期间,多次收受工程承包人赵某文所送现金共计53万元。2013年4月13日,中国共产党三门峡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局在调查其他案件中,发现被告人曹旭东涉嫌违纪问题,向被告人曹旭东调查时,被告人曹旭东如实交代了纪委尚未掌握的其上述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曹旭东家属退缴受贿款51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户籍证明、中共卢氏县县委组织部通知、干部任免表及领导分工表、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证实了被告人曹旭东的身份及到案情况;2、证人赵某文、曹某东、郭某、郭某卢、李某平、张某虹等人的证言,书证卢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领导分工、分管单位及重点工程分工一览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及工程竣工验收表、建设工程结算书、增加工程量签证单、卢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记账凭证、转账支票存根及建筑业务发票、卢氏休闲生态园景观柱工程工程量清单、记账凭证、收据、发票等,证实了被告人曹旭东多次收受工程承包人赵某文贿赂的事实;3、扣押物品清单及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证实被告人曹旭东的违法所得51万元已被灵宝市人民检察院追缴;4、被告人曹旭东的供述与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旭东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旭东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旭东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能够退缴违法所得,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陈永革提出被告人曹旭东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理由正当,予以支持,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理由不当,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曹旭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8日起至2019年4月27日止。)二、被告人曹旭东已退交违法所得51万元予以上缴,违法所得2万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田伟民人民陪审员  师苏秦人民陪审员  徐梦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新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