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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永商初字第17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徐建一与徐忠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一,徐忠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永商初字第1746号原告:徐建一。委托代理人:徐巧云,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业萍,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忠狼。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一与被告徐忠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建一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建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794元,公告费200元,合计5994元,由原告徐建一负担。审 判 长  方 远审判���员邵兆亮人民陪审员  陈飞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施林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