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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34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安娜与郑州国医堂医院肖像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娜,郑州国医堂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3404号申请执行人安娜。被执行人郑州国医堂医院,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韩群英,院长。安娜诉郑州国医堂医院肖像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金民一初字第36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郑州国医堂医院立即停止使用原告的肖像,并以书面的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二、被告郑州国医堂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20000元。郑州国医堂医院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安娜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郑州国医堂医院名下银行存款21258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