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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18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李红阁因与郭文正、陈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阁,郭文正,陈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长民初字第1849号原告李红阁,男,汉族。被告郭文正,男,汉族。被告陈辉,男,汉族。原告李红阁因与被告郭文正、陈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红阁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月13日作出受理决定,2013年9月17日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送达郭文正、陈辉,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红阁到庭参加了诉讼。郭文正、陈辉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红阁诉称,2012年3月11日郭文正、陈辉以资金周转困难急需用钱为由,向李红阁借款30000元,称收麦时偿还,并于当日出具一份借条。到期后经李红阁多次催要,郭文正、陈辉拒不偿还。要求郭文正、陈辉偿还借款30000元及逾期利息2940元。郭文正、陈辉未答辩。根据李红阁的诉称,本院确定本案争议焦点为:李红阁要求郭文正、陈辉偿还借款30000元及逾期利息2940元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李红阁向本院提交2012年3月11日郭文正、陈辉所写借条一份,据此证明郭文正、陈辉借李红阁款属实。郭文正、陈辉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庭审及综合审查,李红阁提交的证据材料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案件相关联,对该证据材料予以采信。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2年3月11日郭文正、陈辉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李红阁借款30000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经催要,郭文正、陈辉未予偿还该借款。庭审中,李红阁表示自愿放弃逾期利息294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郭文正、陈辉向李红阁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借贷关系成立。李红阁要求郭文正、陈辉偿还借款3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李红阁自愿放弃逾期利息,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郭文正、陈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李红阁借款30000元。二、驳回李红阁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3元,郭文正、陈辉承担600元,李红阁承担2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韩卫民审判员  杨 超陪审员  李忠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樊新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