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玉刑初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黄某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玉刑初字第96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2013年9月3日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被玉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玉环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刑诉(2013)9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雅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6月2日,被告人黄某因非法行医被玉环县卫生局决定没收器械及罚款人民币30元;2012年3月26日,被告人黄某又因非法行医被玉环县卫生局决定没收器械及罚款人民币3500元。2012年10月至2013年9月3日期间,被告人黄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械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本县龙溪镇花岩浦村民富巷10号擅自开设“玉环县龙溪乡牙科诊所”开展诊疗活动。期间,被告人黄某为前来就诊的莫某、沈某、蔡某、章某等人诊治牙齿,直至2013年9月3日在为患者王某打磨牙齿时被玉环县卫生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并被扣获收款收据92本、名片本1本、口腔医患沟通册1本。随后,被告人黄某被公安机关民警依法传唤到案。另查明,被告人黄某在上述期间内非法行医共非法获利10万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林某、张某、王某、莫某、沈某、蔡某、章某的证言、收款收据、名片本、口腔医患沟通册、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款收据、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片、相关辨认笔录、涉案金额计算说明、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户籍证明、归案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非法获利按被告人黄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就低认定为10万余元。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当庭认罪并确有悔罪表现,本院决定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非法获利人民币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苏 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许家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