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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亳民一终字第008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崔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某,张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终字第008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某,男,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杨涛,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崔某与被上诉人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3)谯民一初字第00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崔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崔某负担。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燕代理审判员 任 静代理审判员 范荣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孟艳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