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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宋商初字第00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宋正学诉张树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正学,张树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宋商初字第0019号原告宋正学。委托代理人菅峰,江苏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树奎。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正学诉被告张树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正学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正学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正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宋正学负担。审 判 长  徐吉童代理审判员  郑 亮人民陪审员  杨继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文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