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宋商初字第00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宋正学诉张树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正学,张树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宋商初字第0019号原告宋正学。委托代理人菅峰,江苏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树奎。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正学诉被告张树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正学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正学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正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宋正学负担。审 判 长 徐吉童代理审判员 郑 亮人民陪审员 杨继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文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