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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东民三初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原告韩洪海与被告曹振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洪海,曹振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大东民三初字第1031号原告:韩洪海,男,1969年6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崔松林,男,194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曹振方,男,197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韩洪海与被告曹振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新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马丽娟、任晓霞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洪海及委托代理人崔松林,被告曹振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韩洪海诉称:被告为了进货需要用资金从我处借款人民币66273元。经多次催要被告还了3.5万元,还剩31273元没还,2012年10月29日被告给我写了一份欠条。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以无款为由至今没还。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借款人民币31273元,并承担利息(从2012年10月29日至现在,按银行贷款来支付);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曹振方辩称:借款情况属实,但数额我记不清楚了。我是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的原告,最开始借了6万多,还了3万多元。现在我没有能力还款,要求与原告协商,分期付款。经审理查明:原告通过朋友介绍与被告相识。被告为了进货需要用资金,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66273元。事后被告偿还了3.5万元,并于2012年10月29日,为原告出具了31273元的欠条一份,约定欠款于2013年3月31日前还清。但对此笔借款原、被告没有约定利息。借款期限届满,被告以无钱为由至今没有还款。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欠条等材料,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现被告没有按约定的期限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利息从2013年4月1日开始给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曹振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韩洪海借款人民币31273元;二、被告曹振方赔偿原告韩洪海借款利息(按本金31273元,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从2013年4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2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82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刘 新人民陪审员  马丽娟人民陪审员  任晓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