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芦法民一初字第11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汪广元诉徐豪、彭锦文、田中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杨安一、刘杰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广元,徐豪,彭锦文,田中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杨安一,刘杰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六条,���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