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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民初字第158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田家府村民委员会与商文亮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田家村民委员会,商文亮,邓炳德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通民初字第15875号原告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田家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田家府村。法定代表人王旭,村主任。委托代理人肖宝华,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礼,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田家府村委会委员。被告商文亮,男,1952年6月5日出生。被告邓炳德,男,1955年9月24日出生。原告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田家府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田家府村委会)与被告商文亮、邓炳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晓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田家府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王旭、委托代理人肖宝华、姜礼,被告商文亮、邓炳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田家府村委会诉称:2001年我方与被告签订了承包合同,约定承包土地20亩,期限为十年,承包费为每亩每年120元。2004年我方与被告协商,将原承包的土地变更为15亩,我方并支付给被告地上物补偿款2万元。2007年又经协商,将土地承包变更为每亩每年150元。合同到期后,我方多次催告被告腾退土地,但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诿。现我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将土地恢复原状,并交付给我方,向我方支付土地使用费45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商文亮辩称:同意交付土地,但是地上物应该给我点损失,我种了杨树,现在已经长成大树了,我承包的十五亩全都是树。被告邓炳德辩称:后期商文亮把涉案场地承包给我,我没有听说要腾地这个事情,直到十月份才听说的,我说怎么腾退,商文亮对我说把树都砍掉了,我说这是国家的树,我们没有权利砍。经审理查明:2001年1月1日,商文亮与田家府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田家府村委会(甲方)将村南麽齿地20亩,承包给商文亮(乙方)作为种植用地。承包年限为10年(2001年-2011年底),承包费标准为每年每亩120元。上交承包费时间为每年1月10日前,一次性交齐当年承包费。承包期内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国家占地或集体经上级批准的占用土地,双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同时合同终止。如有补偿,甲方土地及公共设施的补偿费归甲方所有,地上物(含青苗)补偿归乙方所有。乙方不按时交费,甲方无故收回土地,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另一方的一切损失。合同签订后,田家府村委会将土地交付给商文亮,商文亮按照合同向村委会交纳承包费。2003年,商文亮与田家府村委会协商一致,村委会补偿商文亮2万元,双方将承包的土地亩数变更为15亩。后,双方又协商将每亩地承包费增至150元。2008年3月16日,商文亮将从田家府村委会承包的上述土地转包给邓炳德,转包期从2008年3月16至2011年12月31日。商文亮在该土地上种植了杨树,邓炳德在该土地上种植了北京柏。庭审中,田家府村委会、商文亮一致认可双方的合同期限为11年,合同到2011年年底到期,商文亮的租金已经交至2011年年底。田家府村委会表示不再向商文亮主张合同到期后的土地使用费用。庭审中,商文亮坚持申请对种植的树木价值进行评估,经本院委托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杨树价值为471048元,北京柏价值为158550元。上述事实,有承包合同、评估报告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田家府村委会与商文亮系自愿签订《承包合同》,应为合法有效。现上述合同已经到期,被告商文亮、邓炳德作为土地使用人,理应腾清土地退还原告,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将土地恢复原状并交付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二被告自行种植的树木,由二被告自行挪走腾清。关于腾退的时间,田家府村委会同意给二被告一年的时间,二被告对此不持异议,本院对此亦不持异议。田家府村委会表示不再要求合同到期后的土地使用费,本院对此不持异议。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商文亮、邓炳德将从原告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田家村民委员会处承包的土地恢复原状,并交付给原告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田家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执行清;二、被告商文亮、邓炳德自行将种植的杨树、北京柏挪走腾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执行清;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商文亮、邓炳德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鉴定费二万元,由被告商文亮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晓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迎 来源:百度搜索“”